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1086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57980477000
名        称 关于对田柯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5〕63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田柯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田柯:

经查,你在华安证券成都菱安路营业部(现华安证券成都东大路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向客户推介虚假金融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5年9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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