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5-0001090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57459700000
名        称 关于对相兑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沪证监决〔2025〕170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相兑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兑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相兑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41988539N)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将基金的部分投资管理职能让渡他人行使,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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