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5-00010902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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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1757459700000 | |
名 称 | 关于对相兑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文 号 | 沪证监决〔2025〕170号 | 主 题 词 |
关于对相兑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兑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相兑股权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41988539N)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过程中将基金的部分投资管理职能让渡他人行使,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人员合规守法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9月10日